如何处理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
2024-12-07    来源:亿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熊佳

内容提要

所谓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上互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并相互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通常情况下相互独立,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各自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本文将分析司法实践中四种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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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生活的复杂性加剧以及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在我国当下的审判实践中,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互关联、交织的情形较为普遍,行民交叉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尚未对行民交叉案件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分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2、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审理的处理方式;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处理方式。


先民事后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是相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所涉案件的民事问题提出了异议或者当事人既提起了民事诉讼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民事诉讼的事实是行政诉讼审理的基础事实,只有在民事诉讼里查清事实,行政诉讼才能对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中止审理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等待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既有民事合同又有行政登记的情况中,要确认行政登记是否合法必须先确认民事合同是否有效,这就需要优先处理民事诉讼,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之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先行政后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是相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所涉案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当事人既提起了民事诉讼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民事诉讼审理的基础事实。只有在行政诉讼里确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才能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中止审理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另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等待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如在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合法一般都不是最终目的,后面还会提起相关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行政与民事诉讼各自审理的处理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是对于有所交叉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行政和民事的审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由人民法院不同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同时审理,并各自作出裁判。


行政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处理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由同一审判组织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审理。在同时审理过程中,根据谁为基础的问题,又分为先审民后审行或者先审行后审民,但是都是在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即只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无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在裁判方式上是分别裁判,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称谓、诉讼地位、举证责任都不相同,如有上诉,则上诉后的审查范围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八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柳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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