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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武鹏,系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24年 9月,涉县人民法院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违法将案件 终本,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本人现紧急反映涉县法 院一系列违法办案行为,具体如下:
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的行 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 申报的财产进行核查。本案中,被执行人张长远虽然申报了 财产,但其所申报的财产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在多个公 司拥有股权,在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中查到其名下还有保险, 这些财产都未申报,法院应该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核查,对申 报不实的申报行为予以制裁。李如峰则根本没有申报财产, 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在没有完成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罚 款拘留的制裁措施之前严禁终本结案,最高法院也有类似入 库案例。可本案承办法官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异议人强烈 抗议的情况下,明知故犯,悍然终本结案,明显偏袒被执行 人。二、该裁定书明确载明被执行人张长远、李如峰有宅基 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6)沾化区不动产第0122287 号和鲁(2020)利津不动产权第0007544号),而裁定书载 明:“本院与滨州市沾化区自然资源局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法处置”“本院与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未达成 一致意见,无法处置”。经异议人查阅执行案卷,卷宗中并 没有承办法官王钰与相关单位沟通的任何材料,仅仅是有承 办法官王钰签字的一页所谓的“执行追记”,没有相关单位 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该“执行追记”没有被调查人员的名 字,没有被调查人员的签字,不能证明内容的真伪,从内容 到形式均严重违法,承办法官在知法犯法。三、裁定书记载: “查明被执行人张长远在瑞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 险,本院委托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扣划, 该法院反馈上述保险无法进行扣划,本院委托该院对上述保 险进行冻结,该院反馈上述保险已退保,无法进行冻结。
另:被执行人张长远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为110000006927172的保险,该法院反馈通过查询,该保单 号的投保人并不是张长远,故无法冻结”经异议人查询执行 卷宗,卷宗里没有任何相关的材料,没有受托法院的调查回 执,没有保险公司的证明,仅仅是主办法官王钰的一份从内 容到形式完全违法的“执行追记”。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相关人员已涉嫌渎职。四、裁定书表述“本院扣留 被执行人中能建石化(北京)有限公司在河北涉县财政局、 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征收补偿款12000000元。 经向相关部门调查均反馈没有该征收补偿款。”该内容与客 观事实严重不符。理由如下:1,异议人在提起诉讼时同时 申请了财产保全,当时的承办诉讼保全的承办法官是周炳勋, 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据签收人员陈述,应付 款不足14000000元”,在结案报告中注明:“本院于2022 年3月22日到涉县开发区开元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达 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中能建石化(北京)有 限公司的应付款14000000元进行冻结,涉县开发区开元创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复中能建石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应 付款不足本案标的,本案部分保全”。说明中能建公司的拆 迁补偿款是客观存在的,保全的法官已经作出了部分保全的
结论。2,异议人施工的项目现场现在已经成为了邯钢集团 的厂房,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可能不向政府缴纳拆迁补 偿款。异议人曾于2024年8月15日申请法院调查核实被执 行人财产,向涉县住建局、涉县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邯钢集 团等单位调取被执行人与邯钢集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 拆迁补偿款的汇款凭证。承办法官王钰同样没有按照程序进 行调查,仅仅有写了两页“执行追记”没有调取到任何相关 部门的调查笔录,证明,拆迁补偿的汇款凭证等能证明客观 情况的材料。办案法官如此随心所欲的办案已经涉嫌渎职。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依法 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否则法院可依法对其制裁, 不然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官如此敷衍的调查,甚至没有调查 笔录,没有调取到汇款凭证,怎么能证明客观事实,怎么能 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怎么能彰显法律的尊严?3,法院 已经依法作出(2024)冀0426执恢113号裁定书和(2024) 冀0426执恢113号之一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能建石化(北京)有限公司有征收补偿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中能建石化(北京)有限公司在河北 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县财政局的征收补偿款 12000000元。”上述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都已经送达了财 政局和管委会。按照法律程序,上述部门如有异议,应该就 相关情况向法院出具书面异议书,否则应按照法院的协助执 行通知书执行。上述部门拒不理睬法院的法律文书,不作说 明也不提异议,那法院应该制作法律文书依法执行扣划,相 关人员所作的不实陈述应按照拒执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 任。可法院完全没有依法处理,而是敷衍终本结案,严重侵 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是在包庇犯罪行为,是异议人绝对 不能接受的。五、该裁定载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所在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 行的财产”这一点异议人完全不能接受。通过查阅执行卷宗, 有两张村委会的证明,其中一张有李如峰的签字,另外张长 远一张写明情况属实,这两张同样都没有村委会经办人员的 签字。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应该按照 程序独立的进行调查,不能让被执行人提供相关材料。让被 执行人提供材料来证实自己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义务是 在违法办案,其所作所为,已经背离了一名执行法官的基本 底线。六,该终本裁定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迟迟不向 异议人送达,在异议人反复索要后于2024年10月11日向 异议人邮寄送达,严重违反程序,属于违法办案。
现向新闻媒体单位求助,希望新闻媒体能够关注此案, 调查曝光政府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让全社会都来来 看看这案子,并得到有关部门重视,确保本案得到公平公正 的审执行!
此致
反映人:武鹏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