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新闻媒体单位:
我是杨世鑫,系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鄢岗镇山坎村樊岗 组农民。身份证码:413027197004141451。电话:18551265999。
2024 年 5 月,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安排社会人员强行 进入我家,控制我 90 岁的老母亲后,拆除我家院墙及门口 水泥硬化地面。后面我分别向商城县人民法院及信阳市人民 法院申诉,两家法院均判罚该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对于拆除 人员没有任何处罚,而我作为强拆行为的受害者,也没有获 得任何经济赔偿,这是明目张胆的官官相护行为,严重破坏 了我国的法治社会。整个违法事件时间线具体如下:
1、2023 年,我对家中宅基地进行美化建设,将门口沙 地进行水泥硬化,并拉起院墙,做了护栏。在建设之前,征 得当地居民同意,没有占用任何耕地,且没有任何政府部门 人员前来阻拦。
2、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趁我 不在家,安排四十人左右及大型机械到达我家中,关闭电源, 中断监控,反锁大门强行控制我近 90 岁的老母亲,按压老 母亲坐在凳子上不让起身数小时,组织大型机械强行推倒原 告家的围墙、掀翻院内的水泥地坪,并安排渣土车运走了水 泥块、砖块等拆迁物。我听闻老母亲惊人遭遇和被告粗暴执 法,随后回到家中得知墙上张贴有一张显示被告盖章的《责 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落款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我认为案涉围墙和地坪并非违法建筑,而且对方强 行拆除案涉建筑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四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涉嫌行政 违法。
3、我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进 行起诉,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拆除受害人院墙和水泥地坪的行政 行为违法,但是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
4、我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现向新闻媒体 单位求助,希望新闻媒体能够关注此案,调查曝光检察机关 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让全社会都来来看看这案子,并得 到有关部门重视,确保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其他事实与细节如下所示:
1、一审判决书对于案涉建筑性质未能准确认定,认定 事实不清,对于被告关于案涉建筑属于违建的错误事实认定 未能纠正,《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 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未能对前述事实准确认定,应当予以纠正。
2、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论证不 足,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且认定程序违法。 (1)受害人拉院墙之前已经取得了樊岗组原住居民的 同意,写了申请书,经各位原住邻居签字摁手印后,递交给 山坎村村委会,且没有收到任何阻拦施工的通知,受害人是 在正式申请之后居民们同意且未收到上级组织任何反对和 阻止意见的情况下才开始施工拉围墙。
(2)受害人拉围墙行为属于在自留地上建造必要附属 设施,过程中不存在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的情况,实体和程序均不涉及违法。 受害人拉院墙前周边存在的农用地包括西侧的一块农 田和一块菜地。受害人拉院墙西侧位置为原菜地地埂,且围 墙宽度比原菜地地埂更窄,距离原农田田埂处约 1.5 米,拉 围墙后并未破坏原农田大小,增加了菜地种植面积,且对该 处田埂起到挡土墙保护作用,为后续农田耕种提供了一定的 便利。西侧原菜地为受害人自留地菜园,受害人拉院墙后, 该菜地由受害人家属继续种植蔬菜、油菜等作物,并未改变 菜地用途。而且拉院墙之前,原菜地面积约为 0.3 亩,拉院 墙之后,菜地面积约为 0.9 亩。实际上,受害人增加了实际 种植土地的面积。
(3)受害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侵占任何土 地、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相反,受害人的行为实现了安全、 便利、美化等正向好处。
受害人拉院墙南侧靠近马路位置,原来为悬空的砂石土 坡(为上诉人自留宅基地门口位置),每当下雨时节,都有 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危险,且泥水沙土也会被冲刷到马路上,导致之前经常有路人摔倒的情况发生。现在该处做了水泥硬 化处理,再也没有滑坡风险,马路也能时时保持清洁,另外 围墙建造美观,实现了以美丽庭院的“小环境”提升乡村振 兴的“大颜值”。
拉院墙南侧的马路非常狭窄,左侧为水渠,右侧原来为 悬空的砂石土坡,且该处马路为拐弯视野盲区,之前发生过 数起交通事故。该处悬空土坡在围墙以外位置,受害人自费 在该处做了水泥硬化,与马路接壤,扩大了马路宽距,方便 过往车辆错车,降低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周 边居民以及过往行人车辆,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受害人拉院墙以内范围,原来为受害人宅基地,拉院墙 之前基本上都是沙土覆盖,不属于农用地范围,上诉人做了 水泥硬化,提升了乡村形象。
故受害人拉院墙行为,依法申请且未遭到制止,不存在 违法建设的情况,不存在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的情况,不存在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且对于周边原住 居民和过往行人车辆提供了便利安全,为提升乡村振兴贡献 了自己的力量,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 筑,一审法院并未充分调查和正确认定。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充分保护上诉人的 合法权益,导致错误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 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 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公民在受到行政侵权时的赔偿请 求权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等行政行为时, 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就构成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强拆人员对受害人的案涉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违反法定程序,其违法强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情形,属于违法强制措施,并对受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严重侵犯,依理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拆人员不仅违法拆迁,还存在暴力强拆违法行为。受害人提供的视频、病例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受害人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4点开始拆迁之前,组织人员到上诉人家中,拉掉电闸中断电源,导致拆迁全程监控断掉,更为可气的是强拆单位组织人员反锁大门,并强行按压控制受害人近90岁老母亲数小时。当天下午16点30分左右老人的女儿-杨世侠回到家中,想要进屋看望老人,拍打大门近一个小时,对方仍然控制老人且不予理会。当天下午17点30分左右,
强拆单位组织人员竟然违背老人及其女儿杨世侠的个人意愿,强行将老人带走(其子女一直不知道老人去向),老人被带走时一直在哭(有视频为证,且强拆人员呵斥现场人员不准拍视频),后来才知道老人被迫住院数十日o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此致
反映人:杨世鑫
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