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平,就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做错的人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而不是错误的后果让受害者买单。
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悟,是源于最近发生的一件事。
11月15日凌晨5:32分,67岁的梁某在自己村口遛弯时被一辆私家车撞了,据目击者闫某介绍,当时他们俩一起在村口混合车道的路边一前一后地遛弯,梁某在他身后,两人相隔一米左右,这时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突然从背后撞上了梁某,闫某立即躲闪,梁某头部着地重重地摔在马路边上,而小轿车并未立即停下,而是继续向前行驶,闫某立即追着车跑了过去,大约四十米后,车子才停了下来,司机摇下车门问闫某人怎么了?
闫某说:“你撞到人了,还想跑吗?”
于是,司机下车后与闫某一起回到事故现场,当时梁某身子在道路边的沟坎,头部在路边的马路牙子上,口腔和鼻腔出血,不能动弹。
两分钟后,一起遛弯的同村村民闫某二听到事故也赶到现场,闫某二立即联系了受害者梁某的女儿,此时肇事司机张某拨打了120和122报警。
5点50分左右,梁某的女儿和爱人王某赶到现场,由于当时雾气太大,根本看不见四十米左右的肇事车辆,还问人跑没?肇事司机张某走过来说没有。
由于这是一起毫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并且当时也不知道受伤到底多严重,所以大家的情绪还算比较稳定。在大家一起等待120的时候,王某还与司机张某沟通了一会,张某说自己家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德仁务,在马驹桥某公交分公司做司机,由于着急上班,当时雾特别大,车速比较快,就发生了事故。
大约2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梁某的女儿陪同救护车赶往医院,40分钟后,也就6点50左右,交警赶到现场对王某与张某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后让王某和张某离开。
大约8点,120到达通州区潞河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梁某肋骨、椎骨以及腿骨多处断裂,并且脑出血达70毫升,脑中线发生偏移,中午12点,潞河医院决定对梁某做开颅手术。
梁某做了开颅手术之后
当天,仅仅手术费就高达8万多,也就是当天,梁某的整个家族的年轻人也都赶到医院,梁某的女儿眼睛红肿,而梁某的爱人因为身体不便在家焦急万分,整个家庭陷入混乱。
而肇事司机张某也只是在凌晨打了两个电话问一问情况,至今再也没有任何沟通。
晚上,王某问肇事司机张某是否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张某明确回复:在事故责任没有确认之前,他一分都不出;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了他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由保险公司出;如果王某要找事,那就找交警大队,其他无关,并让王某以后不要再与他联系。
张某冰冷的态度让王某难以接受。王某说:“是你把我岳父撞到的,你是肇事者,你给我一家人带来无尽的灾难,却由我们家人来承担所有责任,你觉得你这种态度合适吗?还有点良心吗?”
“我买了300多万的保险,够赔的,以后不要和我联系”,肇事司机张某说完就挂了电话。
带着疑问,王某向负责办理此案的警官咨询,警官说他们只负责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其他事情他问不了。
于是,王某又向一位老交警咨询,他说:在没有确认事故责任之前,肇事司机确实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是受害者已经死亡,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次即使认定司机是全责,也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辆保险齐全),至于赔偿多少还是有法院判决。目前,还真没要求肇事者必须提前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这位老警察的回答证实了肇事司机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张某作为公交司机这一点法律知识还是有的。
也就是说,在没有事故责任确认之前,只有受害者家人来承担前期医疗费用。
面对老警察的解释,王某虽然接受这个现实,但是,问题是,假如,受害者没有救治的费用怎么办?
寄希望于医院会免费治疗吗?更不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这起事故已经彻底影响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灭顶之灾,这种灾难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不错,确实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也是购买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他们会在赔偿项目金额等细节方面与受害者家属“据理力争”,尽可能地减少赔偿责任,并且这些也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除经济赔偿之外,家人受害的感情还有家庭的变故谁来承担?
例如,梁某退休后身体十分硬朗,平时在家一边带外甥女一边照顾体弱多病的老伴,并且还有一手好厨艺,每逢佳节,梁某总会做一桌好菜,十来口人其乐融融,是家里说一不二的顶梁柱,另外孩子们也都有很好的工作,在当地也算是幸福指数很高的家庭。
现在,这起事故导致梁某严重脑出血,至今昏迷不醒,老伴和孙女没人照顾,孩子也都有自己的工作,虽然不至于“家破人亡”的程度,但是,毫无疑问,这将导致梁某这个家庭无故增添了很多痛苦和心酸!
而这个痛苦和心酸并非自己造成的,而是张某造成的,但是,我们的法律却在保护着肇事者张某,保护着他们不被冤枉,不被讹诈!
但是,谁来保护受害者梁某和其家人的利益?
还是那句话,假如,梁某的家人没有救治的费用,梁某难道就该死?他就是早晨出来遛弯,他做错了什么?
他毫无错误,却突遇车祸,而这起车祸的肇事者却因为张某“买了300多万的保险”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这说得过去吗?
当然,您可以说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不好承担责任,这确实有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要说的是,梁某有什么错误呢?他不是碰瓷的,也不是什么逃犯,更不是劫匪,而是一位十分热爱生活、家人和朋友的退休老人,仅仅是遛个弯却遭遇车祸,由此给他和他的家人灾难谁来承担?谁能承担?怎么承担?
客观地说,事故的本身是司机违规驾驶造成的,但是造成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无人问津”的局面是事故处理机制造成的。
首先,对于交警大队来说,只要排除刑事案件之外,这类事故基本是交通事故,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虽然不能立即给出准确的责任认定结果,但是起码能够判断出谁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肇事者还是受害者?让肇事者承担受害者的法律责任这是最公平的。也就是说让受害者承担医疗费,这一点过分吗?
这不仅不过分,而且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算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肇事者最起码的一点惩罚!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公平,是保护受害者,惩罚肇事者,让受害者得到尊重和保护,让肇事者承担应有的惩罚,以此才能警钟长鸣!
其次,保险公司的本质是什么?是对重大危险给予兜底的行为,设立保险的目的就是让受保人在无法承担得起相应的责任的时候给予帮助,而不是帮助其逃避责任。而现在的保险公司不是兜底的行为,而是承包了所有责任,让肇事者可以躲避在保险公司的后面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依靠保险公司巨大抗风险能力、庞大的社会关系、专业的法律队伍与受害者进行周旋,进而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让肇事司机可以毫无底线地逃避责任。
最后,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他们为了减少赔偿金额,往往都是尽可能地减少赔偿,在保险范围,保险的金额上斤斤计较,对事故的受害者家庭和家人的精神赔偿,给家庭带来的变故不予任何补偿。
其实,对于受害者本人和家人来说,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远远小于其无法计算的精神损失,曾经有一个受害者家属刘某当庭怒责肇事者“她是我唯一的女儿,是我的宝贝,是我的命,我用二十多年养大的女博士被你撞死了,现在你还在医药费上给我斤斤计较,这公平吗?还有人性吗?我把你家的孩子撞死,我赔你双倍的医药费,你会同意吗?”
这句话说到关键问题,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往往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情感,而是过多地考虑肇事者不能承担特别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说句实话,人只有自己经历的事情,才会感受到里面的痛苦!
虽然说梁某没有刘某那么悲催,但是,这起事故一定让梁某的家人陷入几年、几十年的痛苦,甚至还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
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但是,淋雨的人却感觉不到温暖!
这就是最大的不公,但是,这件事是不是就无解了呢?
不是,而且很简单!——只需要改变保险公司的支付方式就可以了!
目前,保险公司面对的是受害者,他们直接赔付的也是受害者,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将肇事者保护起来,然后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庞大的实力,包括公共资源,社会关系,法律团队等将赔付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这分明是对受害者二次伤害;作为个体去面对这样系统化的机构,难度可想而知。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说,事故不是他引起的,他没有负罪感;受伤的也不是他的家人,他根本不会设身处地地为受害者考虑问题;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为单位节约成本,减少赔额是天职;作为专业的业务处理员,他更清楚那些可赔不可赔;作为长期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员来说,他们早就麻木了。所以,他们处理这类理赔事件十分冰冷,没有感情!
这就是当下事故处理制度的不合理性!
但是,反过来让保险公司直接面对肇事者就完全不一样了。其操作的流程是等到肇事者一切赔偿完毕之后,保险公司根据肇事者的责任以及受害者的程度给予肇事者依法依约进行赔偿,这才是保险的本质含义,这样一方面让肇事者首先承担相应责任,算是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保险的初心、价值和意义。
同时,这种方式也会倒逼警方必须依法依规责令肇事者首先承担责任;其次,肇事者必须承担全部医药费用,至于后期的赔偿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而定,然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的范围、保额以及肇事者的实际支付情况再做赔偿。
也许,你会说如果肇事者前期支付多了怎么办?受害者会退回吗?
你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站在肇事者的立场上,其立场是错误的,首先、肇事者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吗?其次,医药费由于直接支付给医院,不可能会额外支付;再次如果支付多了,受害者不予退回,那他可以走司法程序啊!
这种方式不仅仅对受害者是巨大侮辱和折磨,更是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因为,受害者和家人就是受害者,在精神伤害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遇到物质上的巨大亏损,他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启动司法程序是大概率事情;反过来说,作为肇事者——错误的一方,当他在感情和法理上亏欠的时候,对金钱上的补偿往往会不再计较那么细,差不多就会过去了,这样打官司的比例就会少了很多。
记住,人是趋利,在制度设计上都是保护肇事者的前提下,那个傻子会提前自愿垫付呢?这不是某个人的错,而是制度的错!
这就是制度的不合理带来的社会的不公,这也是为什么肇事者会像大爷一样,毫无负罪感,而受害者却像孙子一样的根源所在。
因此,出现这个局面,不仅仅是肇事者本身个人素养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引发社会的不公平。
因此,我不责怪肇事司机,而是对这个制度赶到失望!
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定是让受害者感受到社会温暖和希望、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要为自己的生存感到担忧,让肇事者为他的错误受到惩罚和买单,让肇事者的痛苦警钟长鸣,而不是让受害者继续遭受伤害,让肇事者可以逃避责任。
现在,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恰恰让却是后者——受害者继续遭受伤害,肇事者可以逃避责任。
也许,你会说,在当下交通发达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肇事者或者是受害者,因此,这是不公平的公平,这句话确实有道理,但是,为什么我们非要采用不公平的公平呢?而不能采用公平之下的公平呢?不公平就是不公平,谈不上什么磨平和换位的问题。
反过来说,是对肇事者的警示性重要还是对受害者的警示性重要?
很显然,对肇事者的警示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对受害者的警示性重要。这就是警钟长鸣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因此,我们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引发的社会不公需要变更和完善。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中国青少年作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