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在成都中标8亿元的项目,被中铁建工投诉
2025-03-08    来源:云贵川渝项目部     作者:

3月7日,成都市双流区住建局对中铁建工集团投诉中建三局的招投标争议作出裁决。双方同为央企二级子公司(分属中国中铁、中国建筑),却在华西海圻天府新药研发总部项目的69家竞标单位中爆发激烈冲突,折射出行业深层矛盾:

争议焦点:中铁建工指控中建三局等61家单位涉嫌业绩造假、围标串标,认为报价规律性下浮(如多家企业报价偏差值低于1%)存在操纵痕迹,要求废除评标结果并重新招标。

监管回应:我局对投诉人“要求业主公示所有投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不予以支持。对投诉人要求“业主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活动”的请求与主张予以驳回。对于提供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待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后我局将会同双流区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另作处理。

行业病灶:央企竞争异化与监管真空

业绩造假的灰色产业链:投标企业为满足“类似业绩”硬性指标,衍生出业绩挂靠、合同虚构、竣工验收材料篡改等违规操作。

制度悖论:招标方为降低风险设置高业绩门槛,反而倒逼中小企业与央企子公司合谋造假,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围标串标的隐蔽化技术:此次投诉提及的报价规律性差异,指向“陪标联盟”通过算法控制报价区间,规避电子评标系统的串标预警。

央企内部考核压力传中建、中铁等央企推行区域公司市场化考核,迫使二级单位为争夺订单突破合规边界。

法治困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割裂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查实串标需满足“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性差异”等要件,但电子化投标使证据链获取难度加大。此次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门以“评标报告未提示串标线索”为由驳回投诉,反映出现行法规对新型围标行为界定模糊。

招标方要求投标人“自证清白”的核查程序缺乏强制力,61家单位拒交业绩证明却无需承担即时后果,暴露《招标投标法》第44条关于“投标人配合义务”的处罚细则缺失。

破局路径:从个案治理到生态重构

技术赋能监管:推行区块链业绩存证平台,将合同签订、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数据上链,杜绝纸质材料造假可能。深圳市已试点“建筑业业绩链”,使虚假业绩识别准确率提升至98%。

央企合规体系改革:建立投标行为负面清单,将子公司围标串标与集团信用评级挂钩。参考中国交建2025年推行的“三级合规官垂直管理”模式,切断区域公司业绩压力向操作层传导的路径。

制度设计创新:探索“动态资格审查制”,以企业信用积分替代静态业绩门槛。如杭州市对AAA级企业取消业绩要求,促使竞争焦点从资质背书转向技术方案优化。

深度启示:央企当成为行业治理的引领者

此次事件中两大建筑央企的对抗,本质是行业治理失序的缩影。若中建、中铁能联合发起建筑业合规公约,建立跨集团的黑名单共享机制,或将推动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净化”的生态变革。

华西海圻项目投诉案犹如一记警钟,拷问着招投标市场的法治化进程。当央企巨头尚且陷入合规性争议,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值得警惕。唯有打破“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的怪圈,才能真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这场央企内斗,或许将成为中国建筑业从规模竞争转向规则竞争的历史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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